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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更新时间:2013-01-24 | 访问数量:   本文编辑:邱梦盈  文章来源:百度藏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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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獒本色报道: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近郊村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其他旗县所在地为一般......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以及外国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近郊村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其他旗县所在地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一般限养区)。 一般限养区可参照重点限养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实行免疫、注册登记、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主管限制养犬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注册登记,核发养犬许可证,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组织人员捕杀无证犬、无主犬;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并负责犬类疫病的防治以及疫情监测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类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经市公安局批准饲养的军犬、警犬、护卫犬、科研医疗实验用犬、表演道具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犬。

  

第七条

         重点限养区内,严禁公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养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
  (四)遵守有关限制养犬的各项规定。 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重点限养区内公民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管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批。一般限养区内公民养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批。外国人在我市申请养犬的,由市公安局审批。公民经批准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第九条

        重点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犬的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疫苗后,持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注册一次。每年注册前,必须进行犬的健康检查并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凭免疫证注册。一般限养区由畜牧兽医部门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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