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限制养犬规定管理行政办法
沈阳市卫生事业管理局 沈阳市畜牧副食局通告
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宠物交易市场将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正式营业,为净化城市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取缔非法交易,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宠物(犬、猫、兔、鸽等)交易活动,必须到沈阳宠物交易市场进 行(市场地址:于洪区昆香路与大二环交汇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西侧)。
二、沈阳市控制犬害办公室驻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犬类准养证及变更准养证并监督市场交易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内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对市场进行管理;畜牧防疫部门在市场内设立防疫办公室,负责犬类免疫注射,办理免疫证明、变更手续。
四、进场交易的犬类须持有沈阳市控制犬害管理办公室发放的犬类准养证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犬类免疫证明。
五、外地来沈进行交易的犬类,须由豢养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犬类准养证及免疫证明等手续进场交易。
六、无准养证的犬类欲进行交易时,到市控犬办和畜牧兽医驻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注册登记和免疫注射后,领取犬类准养证和免疫症,方可进场交易。每只犬暂收登记费150元,以后每年暂收注册(验证)费50元。
七、进入市场交易的犬类须由豢养人拴带入场,严防伤人事故发生,并在市场管理人员指定的摊位进行交易。 八、入场交易成交后须由双方交易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携犬到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犬类准养手续的变更(不另收费),对不变更准养手续和逃避免疫的一经查出,按违章犬予以捕杀。
九、在沈阳宠物交易市场以外地区进行宠物交易的,均属非法交易活动,由公安、工商、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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