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管理行政办法
(1996年3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和郊区津头乡的麻村、南湖、津头、葛麻、官桥、琅东、琅西、长罡、新兴村,亭子乡的新屋、白沙、亭子、平西、淡村、富德、邕津、仁义、南乡村,上尧乡的友爱、上尧、永和、虎丘、秀厢、万秀、秀灵、陈东、陈西村,安吉乡的北湖、苏卢、鸡村、皂角、连畴村,那洪镇的平阳村,心圩镇的和德、四联、大岭村,沙井镇的东南村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郊区其他乡村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确定为限养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
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地驻邕人员(含港、澳、台胞)、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负责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限养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养犬的,严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且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犬只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养区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并具备养犬条件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书,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部队、公安机关、医疗科研单位因公饲养军犬、警犬、医疗科研犬的,不适用本规定之第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七条
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为健康证书,然后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带在犬的颈部。犬只每年年审换牌一次,年审前必须注射狂犬病疫苗。逾期不年审,原《犬只准养证》和犬牌作废。限养区内未经批准的原有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公布后两个月内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按如下规定缴纳入户登记费和犬只管理费:
(一)经批准入户的准养犬,每只犬缴纳入户登记费1000元,从
第二年开始,每只犬每年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
(二)已办证并按期年审的准养犬,免交入户登记费,但每只犬每年仍需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收取的登记费和管理费,一律上
藏獒本色版权与免责声明
1、藏獒本色(www.zangaobense.com)是一家公益性藏獒门户网站,为所有獒友提供藏獒相关资讯,用户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凡本网注明“文章来源:藏獒本色”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藏獒本色网站及其协作单位或作者所有,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 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藏獒本色”。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连带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藏獒本色)”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微信公众平台号:zangaobense 微信在线联系人:aobense

- 上一篇: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
- 下一篇: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