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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3-01-24 | 访问数量:   本文编辑:邱梦盈  文章来源:百度藏獒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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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獒本色报道: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犬业分会(以下简称犬会或CNKC)会员管理,强化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协会授权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也是协会会员。   第二条 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犬业分会( 以下简称犬会或 CNKC)会员管理,强化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协会授权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也是协会会员。

  第二条 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有效地提高犬会为全国犬业工作和爱犬者服务质量,增强犬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犬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犬业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兽药、疫苗)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宠物医院、美容、犬只训练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饲养、繁育、医疗、爱犬的个人,承认和遵守犬会章程,执行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加入犬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者,可申请加入犬会名誉会员。

  第五条 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名誉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两类。

  (一)区域性团体会员是指在所辖区域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犬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省、市、县等各级犬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事业单位以及犬业(宠物)协会。

  (二)专业性团体会员系指从事犬业(繁殖、经营、教学、科研等)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用品、兽药、疫苗、医疗等)单位。

  第七条 个人会员分普通个人会员、高级个人会员、永久个人会员。

  (一)普通个人会员是指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人员自愿加入并履行义务的会员;

  (二)高级个人会员是指在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在行业中经常从事公益事业的个人会员;

  (三)永久个人会员是指在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在行业中经常从事公益事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下终身为犬会会员,并永久享受犬会服务。履行义务的理事为永久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犬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犬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犬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六)交纳会员费和牌匾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犬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申请;

  (二)填写《犬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寸)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犬会秘书处或其委托部门;

  (五)经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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