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藏獒繁殖管理办法及行政规章制度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日前颁布了《中国藏獒繁殖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种獒认定条件,繁殖资格认定条件,种公、种母及犬主义务等有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的实施将加强藏獒管理,提高藏獒遗传质量,推动藏獒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简称犬会或CNKC)为了加强藏獒管理,提高藏獒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的纯种藏獒,推动藏獒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藏獒》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受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委托和《藏獒》国家行业标准规定,负责全国藏獒繁殖管理工作,犬会代表其具体实施该项工作,包括种用藏獒评定、配种、登记等。
第三条
种用藏獒(简称种獒)是指经犬会评定,公獒达B级(含B级)以上,母獒达C级(含C级)以上,健康无遗传疾病的藏獒。
第四条
种獒的认定 种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犬会登记的纯种藏獒;
(二)藏獒最小年龄公犬满12月龄,母犬满10月龄;
(三)经由犬会主办的一年一届的中国藏獒展览会本部展上被评定为公獒B级(含B级)以上,母獒C级(含C级)以上的藏獒;或者由犬会主办、支持的地方藏獒展览会上,在犬会指派4位以上审查员评定下,公獒达B级(含B级)以上,母獒达C级(含C级)以上者可以认定为种獒,但只能初步定为公獒达B级,母獒达C级。
第五条
经认定的种獒由犬会颁发《中国藏獒种犬证书》。
第六条 繁殖资格认定
(一)必须是犬会认定的种獒;
(二)必须在犬会注册的獒园中才能繁殖;
(三)2009年、2010年度繁殖资格另行规定。
第七条
配种证明
(一)《中国藏獒配种证明》是犬会登记具有繁殖资格纯种藏獒公、母犬进行交配的唯一证明文件。
(二)具备有繁殖资格的公犬犬主向犬会申请领取《中国藏獒配种证明》;
(三)具备繁殖资格的公、母犬交配后,由犬主必须清晰完整的填写《中国藏獒配种证明》(三联),第一联交给母犬主人留存,第二联公犬犬主留存,犬只交配后的7天内电话告之犬会,并将第三联和配种照片由公犬主人在15天内邮寄到犬会,超过15天(以邮戳为准)邮寄的《中国藏獒配种证明》均视为无效;
(四)公犬和母犬为同一主人所有时,交配过程应有无利益关系的第三者监督,并在《中国藏獒配种证明》上签字;
(五)犬会在收到《中国藏獒配种证明》后,向公犬主人和母犬主人核实《中国藏獒配种证明》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犬会承认配种有效,并在犬会官方网站上公布配种信息。
(六)配种证明收费标准:100元/份。
第八条
禁止配种 犬会禁止不具备资格的藏獒配种,也严格禁止藏獒与不同种类的犬之间进行配种。
第九条
种公犬主义务
1、犬主应有细心管理和调教种獒的义务;
2、公犬交配时,须做有效的帮助;
3、年内种公犬交配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0次,第一年交配不能超过20次;
第十条
种母犬犬主义务
1、不准未满10个月龄的母犬用于繁殖,若与没有《中国藏獒纯种证书》或血统证书的公犬交配须经犬会同意。后代只能进行原代藏獒登记;
2、须在配种前一星期,将《中国藏獒纯种证书》或血统证书副本寄与公犬犬主,并附带声明(母犬健康无传染病、皮肤病,犬舍也没有传染病发生)。
3、提倡幼獒满8周龄后出售。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犬会相关规定,有意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犬会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停止其拥有犬只的繁育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9年8月9日由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布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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